5月11日,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关于中介机构,证监会主席表示要切实发挥好长期资金市场看门人的作用,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真实披露。对于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甚至与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串通违规的,实行一案双查,决不姑息。
此番,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得医疗),拟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人为广发证券。但不幸的是,自2019年上半年以来,广发证券不但两次受到证监会的监管,还深陷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而巧合的是,迈得医疗的IPO招股书与官方备案文件对比,也出现多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2018年12月,迈得医疗发布了重要的公告表示正在接受广发证券的辅导。时隔不足半年,2019年5月,迈得医疗就在上交所披露招股书,拟登陆科创板。然而,保荐人广发证券自2019年上半年以来,接连两次因违反规定被证监会要求责令改正。
据证监会官网信息,2019年3月27日,广发证券因存在对境外子公司管控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境外子公司强化合规风险管理及审慎开展业务等问题,受到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9年4月22日,广发证券因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参与公司债券项目投标的情形,广东证监局认定广发证券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责令其改正。
2019年4月28日,康美药业发布会计差错更正说明,其300亿现金消失引发多方质疑。而康美药业当初上市的保荐人正是广发证券,由此也引发外界对广发证券的关注。
其中,每经网发布的一篇《100张罚单指向55家券商这14家机构处罚居前》文中指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共开出100张罚单,涉及55家券商,广发证券收到3张罚单。
而《号外》根据广发证券公告,初步统计得出,2013年7月至2018年10月近5年时间内,广发证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达17次。
面对保荐人频遭监管并陷入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的情况,迈得医疗似乎很淡定,想来这一幕与其历史何其相似。
早在2017年6月23日和2018年2月28日,迈得医疗就曾先后两次向证监会递交招股书,彼时的保荐人为国信证券。
2018年1月,国信证券为华泽钴镍恢复上市保荐机构、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等业务时,因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准确、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等各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2,880万元,还成为2018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之一。
迈得医疗不但两次选择的保荐人均出现劣迹,其合作的外协厂商同样是黑历史缠身。
2018年,迈得医疗合作的前五大外协厂商分别为深圳市金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利森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千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玉环楚门佳环模具店。
据天眼查信息,深圳市金和源科技有限公司为迈得医疗报告期内连续三年的第一大外协供应商,经统计其累计收到环保处罚9起。此外,台州利森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也存在1起环保处罚。
梳理招股书发现,迈得医疗自2016-2019年期间曾三次分红1.3亿元,并且此次招股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依然为2017年IPO时的旧项目,但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其募投项目或还存在缩短建设期、采购设备与官宣文件出入等问题。
据招股书,迈得医疗此番IPO拟募资3.39亿元,其中医用耗材智能装备建设项目拟投入2.85亿元,余下0.54亿元用于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迈得医疗医用耗材智能装备建设项目为扩产项目,实施主体为迈得股份。该项目将建设医用耗材智能装备生产、安装车间,并拟购置先进生产设备 CNC、数控车床、激光切割机等。该项目从开工建设到建设完工的周期为21个月,其中土建工程12个月,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约为9个月,生产人员招募、培训周期约为 12 个月。
但据该募投项目的备案文件,迈得医疗的医用耗材智能装备建设项目建设周期拟开工时间为2019年10月,拟建成时间为2022年9月,时长达35个月。招股书披露的建设期缩水了14个月。
此外,《号外》对比招股书与环评文件还发现,招股书中该项目的设备采购与环评文件出现高达80%左右的差异。
据招股书,迈得医疗医用耗材智能装备建设项目中,3,938.72万元用于设备购置与安装。该项目拟投资的主要设备分别为激光切割机、拉丝机、数显铣床、光纤激光切管件、瑞士火花机、镜面电火花机、镜面线台及其他配套设备,拟采购设备总数量为11台。
据环评文件,该项目主要设备分别为激光切割机3台,刨槽机1台,电焊机2台,喷砂设备1套,喷塑设备1套,烘箱1套,拉丝机1台,铣床2台,钻床1台,线个,拟采购设备总数量为62台(套),是招股书中设备采购总数量的5倍多。
此外,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